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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0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自111年5月1日施行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七十七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 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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