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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7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之一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 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 給付之依據。 前項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 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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