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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勞工檢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3148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十點
  • 勞動基準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 勞動檢查法 第六條(勞動檢查方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 ,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二、監督檢查重點。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四、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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