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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2051687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三章章名;刪除第四條條文
  • 職業訓練法 第三十三條(技術士及技術證書之發給)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 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 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 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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