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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勞動部勞動發人字第1120511079A號、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06214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 職業訓練法 第二十五條(職業訓練師之年資及待遇)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 。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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