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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企字第09511806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二條條文
  • 職業訓練法 第六條(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任務及管理)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備。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職業訓練機構之設 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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