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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職企字第0700025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 職業訓練法 第二十八條(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及審核辦法)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 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 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 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 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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