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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2130366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條,自112年8月22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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