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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環境部環部法字第1121302929A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
  • 訴願法 第四十九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第五十條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亦得為前條之 請求。

    第五十一條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第七十五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 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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