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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組織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6018627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災害防救法 第七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 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 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 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 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 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 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 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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