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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408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 環境教育法 第十九條(環境教育之推展)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 教育。 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報;其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 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 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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