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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四十三條(汽車排氣定期檢驗)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 氣檢驗費扣抵。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12107407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八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原名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