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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噪音管制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除第四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至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噪音管制法 第九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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