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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噪音管制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9005711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噪音管制法 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 ,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管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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