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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噪音管制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77145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2002650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噪音管制法 第十四條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 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 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 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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