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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自動監測設備,應具有自動且連續蒐集十日以上航空噪音日夜音 量之功能,並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噪音污染管制內完成設置並運作。 前項設備,其設置之位置、數量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監測紀錄之格式、方法,應符 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噪音管制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093835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