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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中華民國81年12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53828號令修正發布
  •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 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賸餘期間之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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