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10600711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條(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訂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