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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條(收費標準)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 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 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