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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1年9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100618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
  • 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十四條(費用之徵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 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前項費用之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 費證明標誌。 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三項所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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