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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1010256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四
  • 廢棄物清理法 第六十三條之一(罰鍰額度之裁處)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 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前項所得利益認定、核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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