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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四十二條(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機關)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 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 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