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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2年7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460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十七條

    為有效回收再利用國內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或禁止 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 前項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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