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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095057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236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之規定)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得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運作毒性化學相關物質之管理權責、用途、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送、紀錄製作、 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查核、預防、聯防、應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個別運作事項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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