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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六條(飲用水水源之水質標準)
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 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 出改善計畫之資格、計畫內容、應檢附之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 、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