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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檢驗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授檢字第1117106493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四十九條(檢驗測定機構)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 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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