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七十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四十八條(公害陳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 一、處理公害陳情。 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 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