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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102990775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三十四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 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 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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