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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公平交易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1214603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九條,除第二十一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 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 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 ,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 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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