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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9017626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 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設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 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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