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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9016678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
  • 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申訴之處理期限)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 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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