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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七條(招標之公告)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 公告中一併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