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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訴字第105001587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六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 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 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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