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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訴字第108110210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一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條(申訴審議程序)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 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 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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