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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4003469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 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 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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