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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 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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