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300342090號、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8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四條(軍事機關採購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 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 三十六條之規定。 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