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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第九條(專業獎章之頒給)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 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120043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至附表四(原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