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師資應修習民族文化等教育課程)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其課 程、學分、研習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 關定之。 各級政府應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機會,增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多元文 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長。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十一條(辦理族語能力認證)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 前項認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