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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145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原名稱: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國民體育法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推動)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其員工人數達五百人以 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各級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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