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 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 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 式經營。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或 獎助。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 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 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 式經營。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或 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