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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4758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條,除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五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條第四款、第七款、第四條第四款、第七款規定,自113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國民體育法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 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 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 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 體育活動課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 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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