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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54951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國民體育法 第九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 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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