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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二十六條(獎勵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人才之培養)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 、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 、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