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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發公字第1088300126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規費法 第十條(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 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 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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