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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產字第108660078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條文(原名稱: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產業創新條例 第九條(運用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事項)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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