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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第十一條(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 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 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