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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第十六條(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之獎勵)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 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07600005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0760007661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