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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十六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 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 規定。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 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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