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 ,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 第一項之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九、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